问题 | 侵占罪拒不返还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侵占罪中对“拒绝返还”行为的认定准则,我们往往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首先是行为人是否明示表达了拒绝归还的意思; 其次在于行为人虽然并未以措辞明确,但从其行为举止中足见其并无归还之意; 最后,当被害人提出返还请求时,行为人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返还义务,亦可视为构成“拒绝返还”。 此外,倘若行为人对所占有财物实施了诸如隐匿、转移、变卖或者毁损等行为,那么以上行为无疑也是判断其是否存在拒不返还故意之重要参考标准。 总而言之,我们需要结合各类具体情境,以全面审视和分析行为人是否在主观上具备明显的“拒绝返还”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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