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知情的情况销赃4000元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未明确知悉具体情况下,若涉嫌销毁价值四千元的赃物,并不足以被视为犯罪行为。
这主要是由于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销赃罪的概念已经被重新定义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名对行为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为人必须对其所处置的物品知情,即明白行为所涉及的物品属于犯罪所得或由犯罪所得所产生之收益,进而实施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手段来掩盖、隐匿这个事实。 然而,如果能够确凿地证明相关人员确实不知情此事,那么就无法满足犯罪行为所需之主客观构成要件。 当然,如若经调查证实,相关人员应有所觉察或有足够理由怀疑其所售出之品系赃物,则有可能符合犯罪构成之情形。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凡是有意识地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其产生之收益,且给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掩饰、隐瞒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可能会接受罚金形式的惩罚;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者,将面临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缴纳相应金额的罚金作为违法后果之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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