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造成轻伤的能定为寻衅滋事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尽管在多数情况下,寻衅滋事罪仅需要破坏受轻微伤害的结果即可成立,但实际情况中,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不完全依赖于此类伤害的程度。
相反,该犯罪的判定往往会结合行为人的行为特征、使用方法及情节恶劣程度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性考量。 例如,擅自殴打公众人物或公民,跟踪、阻挠、侮辱或恐吓他人,强行占领或侵占他人财富财产,擅自破坏公共设施设备,或在公共场所无理起哄喧闹,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即便尚未引发轻伤后果,只要情节恶劣,仍有可能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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