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棋牌老板是否开设赌场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场地提供方是否有涉嫌开设赌场罪的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
当此类场所的经营者的主观目的在于获取利润,并且成功地组织了3名或以上的人员参与赌博,或者其所获的抽成以及盈利额累计已超过了5000元人民币; 或者参与赌博的资金总额已经累积达到了5万元人民币以上; 亦或是参与赌博的人员总数已经超过了20人; 同时,只要开设赌场的相关人员从中实际收取的场地租赁费、服务费等各种形式的非法所得总额已达到了5000元人民币以上,那么这种情况下便很可能成立开设赌场罪。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这类棋牌游戏只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且参与金额较小,且并非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那么这些行为并不属于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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