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息打借条算虚假诉讼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查明民间借贷诉讼属于恶意虚假诉讼,原告当下选择撤诉之举,应由人民法院严格审核,如若不符合规定,应坚决拒绝准予撤诉的请求,并且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判决,明确驳回原告所有请求。
在这些虚假诉讼案件中,诉讼参与者或其他相关人员在恶意促成及参与此类活动时,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和拘留处罚; 若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则应将相关人员移送至司法机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对该单位实施罚款措施,同时也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惩罚性措施; 若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则应将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移送至司法机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利息打借条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分析。 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而是通过虚构债务、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企图通过法院判决获取非法利益,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虚假诉讼。 反之,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确实存在,仅仅是在利息计算方面存在争议,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然而,如果利息的计算方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或缺乏合理性,且出借人通过诉讼手段试图获取非法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涉及到虚假诉讼。 因此,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必须要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确实存在,仅仅是在利息计算方面存在争议,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相反,如果借贷关系并不成立,或者存在着虚构债务、伪造证据等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极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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