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是什么身份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是什么身份 1、依据相关法案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权委任代理人代表其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此项授权可来自于被害人自身,或是由其直系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完成,其他任何人则没有资格为被害人指派代理人担任此类诉讼角色。 2、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凡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于被害者名义委任的代理人,他们所扮演的角色实际上是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员,并非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代理代表。 3、接下来我们来谈及关于被害人何时能够正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法律规定,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应当自案件正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起生效启动,这也意味着在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被害人无法自行委托代理人介入案件进程。 然而,当案件正式被移交至检察机关并启动起诉程序后,无论是在一审、二审环节中,被害人皆可随时委托代理人以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公诉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吗 若遇国有或集体资产蒙受损失的情形,应由代表上述责任主体的人民检察院在启动公诉程序之际,同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倘若涉及到普通公民个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受到伤害,受害者本人便可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若受害者不幸身故或丧失行为能力,出于法律规定,其法定代理人和亲近家属亦具有诉权,可以代为行使该项权利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若案发时被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和亲戚放弃了对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诉讼权利,则负有责任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风险并在终审判决书中详细记录当事人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享有自主选择或者由其直系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律师参与审判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代理律师的职务并非单纯地为了维护个人权益,而是实质上代表着被害人的利益与需求。当事人有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后来决定是否委派代理律师,包括在初审与终审的全过程中,都可以通过代理人传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此项权力自案件转移至检察院进行起诉之日生效与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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