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开庭前通知受害者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当人民法院决定对某个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时,必须首先确定合议庭的具体构成成员,并且应在开庭之前至少十天,向被告人以及其辩护人传送人民检察院所提交的起诉书副本。在此期间内,审判工作人员需要积极主动地召集包括公诉人、被告方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内的各方人士,就关于回避审判、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过程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深入探讨,以充分解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需将开庭的具体日期、地点通知给人民检察院,并传唤所有的当事人,同时也需要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而这些传票和通知书则应在开庭前至少三天送达到位。对于涉及到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有义务在开庭前三天提前公布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强奸罪的开庭审理前,必须要通知受害者,因为受害者作为该案件的当事人,其知情权和参与权理应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受害者应该被明确告知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便于其能够亲自出席庭审,行使属于自己的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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