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判定则需符合其关于破坏社会秩序这一特殊条件。
若某一行为缺乏与此条款所列举的任一情况相符之处,又或者并未给社会秩序带来实质性的危害,此类行为便不应被视为是触犯故意寻衅滋事罪。 举例说,倘若某一行为尚未造成“肆意侵害他人身体权益,情节严重至恶劣者”、“追逐、围堵、谩骂、恐吓公众人士,情节恶劣者”、“强制性地夺取、占有或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产,情节严重者”以及“在公共场合制造混乱,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失序者”等严重后果,那么这类行为就不能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