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订,寻衅滋事罪系认定有随意殴击他人、追逼阻扰谩骂惊吓他人、强行攫取或任意侵占公私财产以及在公众空间起哄吵闹等不当行为,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事务。
然而,若其行为并未能满足“随意侵犯他人权益,涉及情节恶劣”、“持续追逐、阻截、辱骂和惊吓他人,结果严重”、“强迫性攫取或任意侵占公私财产,影响极为严重”及“在公众空间起哄吵闹,致使公共场所秩序极度混乱和无序”等要求,那么该行为便无法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此外,若行为并未对社会和谐与稳定产生实质性的破坏,即没有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对社会秩序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亦不能被视为寻衅滋事罪。 再者,若行为人尚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或缺乏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也将无法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最后,若行为人有充分的理由或出于自我防卫的目的而实施了相关行为,同样不会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该行为都有可能不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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