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耍酒疯是否寻衅滋事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中的293条明文规定,寻衅滋事罪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人们在特定环境下所表现出的一系列不当举止,这些行为不仅会干扰社会正常运行秩序,还会给社会大众带来潜在危险。
这类行为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随意践踏他人尊严进行身体攻击、冲撞他人拦截、骂人恐吓、强行占有或损坏他人物品、无故侵占公共财产或占用公共空间等。 然而,如果某位个体因过度酒精摄入导致行为失控,并不一定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判断标准。 我们必须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成立不仅仅是行为本身的存在,更重要的是它对社会秩序产生了实际破坏性影响,只有当行为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和利益时才足以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因此,单纯的酗酒行为,只要没有达到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寻衅滋事的行为标准,且情节尚未达到恶劣程度,就不能被视为寻衅滋事罪。 除非有其他确凿证据证明该行为已达到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否则,单纯的酗酒行为通常情况下并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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