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载是危险驾驶罪幺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文所做明示,超载无疑可被视为危险驾驶罪中的一种特定形态。
当机动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从事乘客运输业务时,若有超越核定承载人数的严重超载现象,抑或是在规定速度范围之外的过度高速行驶行为,均将面临拘役刑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倘若此类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应按照处罚力度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超载确实是危险驾驶罪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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