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羁押期限需要重新计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假设案件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犯罪嫌疑犯可能还存在着其他重大罪行,那么从相关信息被察觉的那日开始,我们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重新计算调查期间的拘留限制。
该行为的决策权当然属于公安机关,无需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但是必须要向其进行备案告知。 如果犯罪嫌疑犯并不愿意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以及居住地址,导致我们无法明确其身份,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我们应当从查明其真实身份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拘留期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暂停对他/她的犯罪行为进行深入的侦查取证工作。 至于对于那些犯罪事实已经清晰明朗、证据确凿且完整的案例,我们亦可以按照他们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将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同时,精神病鉴定这段时间并不应当算入这个拘留期间内。 而其他类型的鉴定时间,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异常拘留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如果是检察机关逾期拘留,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监督员投诉; 若涉及到法院超期审判,大家同样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并且所有这些环节都拥有向上一级公、检、法或者人大监督机关进行再申诉的权利,以寻求撤销或者改变强制策略的支持与帮助,确保自身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 针对您提到的情况,如果并不属于上述任何特别情况的话,那么我们不得不说这就是一种明显的逾期拘留行为了,如果这确实能证明是非法拘留的话,那么您完全有权利申请获得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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