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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设赌场罪的招揽客人是否构成犯罪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涉及到开设赌场罪的招揽顾客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这就需要我们对其具体施行情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具体规定来看,开设赌场罪在构成上主要包含两种要素:首先是实施开设赌场行为;其次是追求以此作为职业的盈利性目的。假设某位行为人在招徕顾客时的意图在于将其引入特定场所,参与开设的赌博活动,进而从这类行为中获取谋取不当的经济利益,那么这便可能类似于开设赌场罪所描述的共同犯罪或从犯形式存在。若是招来顾客的行为仅是为了个人利益谋求,与其协助开设赌场的核心行为并无紧密联系,那么我们可以说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实质性嫌疑。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任何犯罪行为的判别都必须以实际案件情节以及相关证据为基础,进行深入细致的论证分析。若招揽顾客的行为与开设赌场主行为之间具备直接关联性,而且该行为的首要目的旨在协助开办赌场的主导者达成他们的犯罪计划,那么这种招揽顾客行为便极有可能跻身于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之列。然而,倘若招揽顾客的行为与开设赌场的核心行为没有直接联系,甚至这种招揽行为并非直接服务于开设赌场的目的,那么我们可以断定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总的来说,招揽顾客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根据详细情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出综合评价。假如招揽顾客的行为满足了开设赌场罪的基本构成要件,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潜在的犯罪行为。反之,则难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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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1: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