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的刑责界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罪犯,可依据以下刑责裁量标准进行判定:在公路上驾驭机动车辆时,倘若出现激烈竞赛(即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酗酒驾驶、严重超员或超速驾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众安全等情况之中任何一种,均将面临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的刑事处罚。若机动车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以上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样将按照同等待遇接受惩罚。若这些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将依据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和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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