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团火敲诈勒索行为应如何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关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因素方面,必须明确具有以非法强制获取他人财务的直接故意,是该罪名成立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2、在涉及到该罪名的客观行为构成方面,主要体现为行为人通过实施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强行迫使受害者交付财务,且金额须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上限或出现多次此类行为。 3、针对参与团伙进行敲诈勒索活动并成功获得两千元的情况,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具体规定界限,由此可以判定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敲诈勒索罪的实体问题出发,敲诈勒索的客体要素仅能局限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因而,该罪名的犯罪目标仅限于公私财物,而非人身等其他性质的物品。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在客体方面所侵犯的并非单一个体性客体,而是复杂性的综合客体,即不仅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身,同时也对他人的人身权或其它利益造成潜在的威胁,这也是本罪与盗窃罪和诈骗罪之间存在的明显区别之一。 至于本罪所涉及的犯罪对象部分,必须将打击的重点放在公私财物这一特定领域。 在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方面,主要展现为行为人采取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强行迫使受害者交付财务的行为模式。 进一步解释,所谓的威胁,乃是通过告知可能对个人产生严重危害的方法,来促使受害者在面对压力的情况下被迫做出资产处置决策,即若无法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资产,便有可能在未来某个不确定的时间段内遭受更大的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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