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信罪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成立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在明知他人将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对其提供协助,且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形的,应当被视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
首先,所涉及到的受害者超过三名; 其次,为犯罪行为提供的资金结算额累积超过二十万元; 再次,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提供的资金支持超过五万元; 此外,所获取的违法收益超过一万元; 以及,曾经在两年内因为涉及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助长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后再次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协助的; 最后,由被协助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或后果的; 以及,其他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在实施此类行为时,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验证到被帮助的对象是否达到了犯罪的标准,然而,相关数额累积却达到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的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已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该行为人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定责。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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