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诉时效已过,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定追诉时限过后,倘若相关机关依旧未启动刑事行为的追究程序,那么已经针对同一案件进行了追究行动的,则应予以撤案处理。
所谓“追诉时效”,是由刑事法律体系所明文规定,对于涉嫌犯下罪行的个人或组织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合法合理期间。 而该追诉时效的上限期限,正是以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期为基础进行核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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