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监护权
子女监护权,是指负有监护责任的父母对其子女所享有的关于子女权益的问题进行决策以及对子女生活进行照料的法定权限。
问题 | 监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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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护权的内容监护权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监护权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与监护权有关的纠纷1.监护权纠纷。监护权纠纷系指监护人认为其依法行使的监护权被他人侵害时所发生的纠纷,以及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引发的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提起的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纠纷。 2.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指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该指定监护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 3.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4.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干问题的意见》20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5.监护人责任纠纷。是指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监护人责任属侵权责任法总规定的特除主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监护人即便尽到监护职责,仍然应当承担责任;该责任性质属补充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由财产,应从被监护人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该责任的前提为存在监护关系。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 监护权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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