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即故意捏造并印刷、刻制或其他方法制作虚假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用以影响社会秩序之行为。
本罪在构成上涵盖以下要素: (1)主观层面: 罪犯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明晰其行为将要造成的实际结果及其背后对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之罪行,罪犯的主要意图并非只是对国家机关的行为造成任何侵害或损失,他们的根本动机在于通过伪造、变造这些公文、证件以及印章来实现某些私人利益。 (2)客观视角: 该罪实际实施的内容就是行为者利用各种手段,对国家机关公文进行伪造。 具体来说,伪造行为可以被分为有形伪造及无形伪造两种方式。 有形伪造,是指未经合法授权的人员利用他人名义,自行编撰并油印文件的行为。 无形伪造则在外国刑法学界被表述为虚构性文书的制作方式。 这种虚构性质的文书制作本质上是指,拥有合法权力制作文书的人,故意在工作中铸造出不符合事实真相的作品。 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司法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对无形伪造方式的重要性不够明确。 随着我们对境外伪造理论研究的逐渐深入,学术界也开始予以应有的关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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