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持有多少子弹会被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超过二十枚,或气枪铅弹多达一千发以上,抑或其他非军用子弹达到两百发以上的行为;
以及因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引发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的情况,应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据此,只要行为人非法持有、私藏了军用子弹超过二十枚,或气枪铅弹多达一千发以上,抑或其他非军用子弹达到两百发以上,即构成犯罪。 即使所持有的弹药物品并未对他人造成现实威胁,也不影响其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然而,若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已经实际导致了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则无论其持有量具体为多少,均可以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弹药伤人、损财的案例,因而都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