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金额计算是否依赖口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案人员的供词与辩解可以构成相应的证据,这些口供与其他各类客观证据共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判断涉案人员供词或辩护是否具有证据效力,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该供词或辩护必须是涉案人员亲自作出或由其授权他人代为表述的; 其次,供词内容应当真实无误,未经查证不得作为定罪依据; 最后,供词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即由经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依法制作并签名盖章的书面材料。 具体而言,常见的证据类型还包括以下几种: 1.实物证据(简称“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实实在在的物品; 2.文书证据(又称为“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据的文件及其他书面材料; 3.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情况,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司法机构提供证言的第三方人士所做的陈述; 4.受害者陈述:指当事人在遭受侵害或发生纠纷后所做出的自我叙述; 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供和辩解:指犯罪行为人本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陈述及其对罪行的辩护。 这种类型的证据,只有经过仔细查证并且确凿无疑,才可以作为确定案件性质及判决结果的依据; 6.鉴定信息:指通过科学手段分析某种现象或物体,得出具有法律意义结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结论性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包括对事件现场进行勘查、调查,让相关人员进行辨认、体验等活动时记录下来的内容; 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则是通过录音、录像、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化手段获取的数字化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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