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应如何处置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假释期间犯罪且需受到惩罚的情况,指的是那些在考验期限内实施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些行为触犯了国家的刑事法律,并且应当接受相应的刑罚制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其中也包括了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 对于已经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而言,他们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再次犯有新的罪行,那么原本做出假释裁定的司法机构就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其采取措施撤销假释。 若该名罪犯所犯下的新罪行可以得到免于制裁的待遇,则该机构应该立即撤销并执行从他获得假释之日起尚未执行结束的部分刑期; 倘若新罪行需要接受相应打击的,那么审判新罪的司法机构就应在主审判决中,将原来宣布的假释予以撤销。 随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再重新作出相应的惩处决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