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问题 | 容留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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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容留型犯罪的构成要件(一)犯罪客体容留型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其中容留他人吸毒罪还侵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卖淫嫖娼、吸食毒品均影响社会风气、善良风俗,其本身是违法行为,如果放纵上述行为的发生,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一般公民均能认识到上述两种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公民为他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的实施提供场所或提供便利条件的,则公民应为由其行为引起的法益的侵害负责。 (二)客观方面1、提供场所 容留型犯罪中的所谓“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如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 2、提供便利条件 容留型犯罪中的所谓“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三)主观方面容留型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根据刑法条文,容留型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或者吸食、注射毒品活动,仍然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表明行为人主动、积极地实现犯罪目的,追求结果的发生。容留型犯罪是故意犯罪,对此理论和实践中并无分歧。但对于容留型犯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刑法理论中则有不同的看法。仅认为,容留型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提供场所”,而该场所的提供可以是行为人主动为之,也可以是经卖淫者、吸毒者要求而为。后面的一种情况显然是当事人被动实施的,其并不是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主观上存在明知卖淫、吸毒结果会发生而放任其发生的状态,而行为人的这种状态已有侵犯法益的危险,故本罪是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 (四)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1、特殊人的容留问题 毒友间、卖淫女间相互容留是否构成犯罪,这在司法实践中特别常见。仅以为,毒友间、卖淫女间利用自己住所、交通工具或开房间等临时性场所相互容留吸毒、卖淫,他们危害的仅仅是自己的身体健康,而不危及社会和他人,不能以容留他人吸毒、卖淫罪论处,否则会造成现实中容留他人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与立法宗旨相悖。 2、单位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本条中并未有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如何处罚,故单位暂时不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故单位多次容留他人卖淫,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视单位的性质而定,如果单位属于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大众服务性单位,是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容留型犯罪的犯罪既遂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主观状态是故意,并实施了提供场所或提供便利条件等“容留”的行为,本罪既遂。换言之,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容留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吸毒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至于他人卖淫、吸毒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不影响本罪的既遂。 三、容留型犯罪的司法实践(一)场所的认定容留型犯罪的核心要件是提供场所。如果行为人提供的是自己的住宅,在办案实践中认定为场所不存在争议,但行为人临时取得使用权或支配权的空间可不可以理解为“场所”? 从犯罪客体来看,容留他人吸毒除了侵害他人的身心健康之外,还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和现实危害。因此,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应从广义理解,泛指一切可供吸毒的空间,既包括行为人自己的住宅,也包括行为人取得使用权或支配权的旅馆房间、办公室、娱乐场所的包厢。歌手满文军的妻子刘俐容留他人吸毒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二)间接故意能否构成本罪容留型犯罪是故意犯罪,对此理论和实践中并无分歧。但对于容留型犯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刑法理论中则有不同的看法。容留型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提供场所”,而该场所的提供可以是行为人主动为之,也可以是经卖淫者、吸毒者要求而为。后面的一种情况显然是当事人被动实施的,其并不是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主观上存在明知卖淫、吸毒结果会发生而放任其发生的状态,而行为人的这种状态已有侵犯法益的危险,故本罪是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 四、容留型犯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8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容留型犯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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