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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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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侵害法益的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但一旦发生该类犯罪,则给公共财产和社会安全带来的危害往往是巨大的。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方面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是以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结果犯),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危险的行为(危险犯)。故,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出于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无法定的严重危害后果不为罪。

(三)、主观方面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四)、犯罪主体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二、犯罪既遂

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危险方法具有和放火等罪的危险相当性,即具有致人重伤、 死亡的危险,且危险已经具有确定的指向对象、在正常的发展后会损害法益。即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结果犯),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危险的行为(危险犯)成立犯罪既遂。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须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成立犯罪既遂。

三、犯罪类型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的、《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五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九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九个)

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 。

四、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如何准确界定“以其他危险方法”是认定本罪的关键。一般说来,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

在主观方面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犯罪。如果故意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如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其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人的生命或特定人的财物安全则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五、司法实践

(一)、制售“瘦肉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制售“瘦肉精”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且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其故意生产、销售对人体有害的“瘦肉精”投放市场,用于饲养供人食用的牲畜,其行为侵害的不是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也不是特定的可控的财产损失,而是侵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不可控的重大财产损失,该行为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埋下了严重的隐患,给养殖户或相关经营者直接导致重大的的财产损失,给牲畜养殖业造成了重大的的间接损失。其行为性质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量刑标准

 主要涉及罪名放火罪、失火罪、决水罪、过失决水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故意犯罪

  1、基本罪状:实施危险行为危害不特定对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故意(直接或者间接)刑责年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14周岁;其他罪,16周岁);2、加重罪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法定刑: (1)、基本刑罚:3-10年有期徒刑; (2)、加重刑罚: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 过失犯罪

1、基本罪状: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主观过失刑责年龄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减轻罪状:情节较轻思考:考虑哪些情节;3、法定刑(1)、基本刑罚:3-7年有期徒刑;(2)、减轻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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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