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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持有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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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

持有型犯罪侵犯的客体总得来说是国家对特定物品,如枪支、弹药等的管理秩序,且该特定物品具有侵害重大法益的直接危险。具体来讲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经济管理等秩序。其可罚性的根据不仅仅在于直接的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危险,有的持有型犯罪构成要件直接考量的是对义务违反。例如, 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二)客观方面

1、犯罪行为

一般认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英美法系则提出持有是第三种行为形式。对于持有行为的定性问题,学界依然在探讨。我国最早研究持有型犯罪的储槐植教授也认为持有是与作为、不作为并列的第三种行为形式。但从较容易理解的角度看,持有的表现形式以作为方式居多,持有指向的对象违禁品或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如枪支、毒品等。法律禁止为之而为之,这便是作为。持有表现为不作为的情形很少见,如私藏枪支、弹药罪,开始表现为藏匿的积极行为(作为),藏匿中被发觉而责令其交出仍拒不交出则表现为拒不履行交出义务的不作为。

2、犯罪对象

持有型犯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其主要包括对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潜在危害或危险性的物品,具体有:1.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方面的特定物品,如枪支、弹药等;2.具有危害、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尤其是金融秩序方面的特定物品,如假币;3.具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特定物品, 如国家机密、绝密文件、资料、毒品等;4.妨害公务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物品, 如非法所得的巨额财产。单纯的持有行为所保持的状态或事实, 如果对象非上述对象,那么从其本身来评价, 既不会侵害他人, 也不会损害社会,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三)主观方面

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理论界并无一致的观点。但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关于持有型犯罪的规定隐含着“明知”是违禁物品的概念。犯罪的主观方面只存在故意或过失两种,而过失犯罪是需要刑法明文规定才为罪,故我们可以据此推测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状态是故意符合立法原意。但此处的“明知”,关注的不是持有人对特定物品或财产的来源或去向的认知, 而是对持有的特定物品或财产本身性质的明知。只要持有人认知到持有物品的性质仍故意持有, 即便其确实不知道这些特定物品的来源或去向, 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持有故意。因为对于持有型犯罪来说,其持有的特定物品的特性是一般人能够了解的, 只要对这些特定物品蕴含的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可能造成潜在或现实威胁有所认识, 那就是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也即对违法性的认识, 这是一种推定。但如果能够认定持有人是由于无知、无意或者被陷害栽赃,以至于确实不知所持有的物品是符合持有型犯罪构成的特定物品或财产而予以持有的,其行为当然不具有可罚性。

(四)犯罪主体

持有型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少数持有型犯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限定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持有型犯罪的罪数形态

(一)持有型犯罪与状态犯

状态犯指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当这种存续的侵害法益的状态还受构成要件评价时,不另成立他罪。状态犯中,行为与不法状态是先后相继产生的两个完全不同的因素,并且这种单独存在的状态不属于犯罪构成意义上的行为范畴,不具有刑法可罚性。如,盗窃罪中犯罪人实施完毕盗窃行为后,被害人的财物仍处在被行为人占有的不法状态,但该不法状态是不予单独评价的。

而持有型犯罪,只要行为人明知是违禁物品而持有的便构成持有型犯罪。如果其持有的原因来自于之前的犯罪行为,则二者数罪并罚。如盗窃别人皮包,犯罪人回家之后发现该皮包里出了财物还有一把枪,但犯罪人把枪支藏在家里没有交出,其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赎罪并罚。

(二)持有型犯罪与继续犯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其中,不法状态是刑法评价对象与依据的一部分,并且行为与不法状态是先后产生的可以清晰界分的两个因素。如非法拘禁罪行为是行为人采取捆绑、禁闭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的一系列动作,不法状态指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的状态。

而持有型犯罪,持有人实施的是维持对持有物的支配、控制的行为。行为状态是持有物被持有人支配控制的状态。显然,行为状态随着行为的成立而同时产生,与行为同时存在,同时结束,并且这种状态与行为本身根本无法明确地界分,二者彼此交融,行为即状态、状态即行为。刑法对行为的评价,同时也是对状态的评价。

综上,“持有犯”既不属于状态犯,也不属于持续犯,而独立的一种犯罪行为态样。持有型犯罪的确立,必将推动型法理论的发展,并为刑法立法提供理论指导。

三、持有型犯罪的类型

我国刑法中共规定了八种持有犯罪:(1)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2)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3)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4)第282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5)第297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6)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7)第352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8)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有争议)”。

四、持有型犯罪的司法困境

(一)持有的性质难题

持有的性质对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它不仅涉及到一个罪名是否成立还涉及到该罪与其上下游犯罪的区别。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几种持有型犯罪中几乎都有“非法持有”、“非法携带”等字样的描述。刑法分则在叙述具体的罪状时,也仅限于统一的概括性语义“持有”二字。但立法上的简明,使得理论界对“持有”二字的理解产生了极大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挑战,使得司法实践操作不力。

(二)持有人主观罪过的证明难题

由于持有型犯罪的特殊性,理论界关于持有型犯罪主观罪过的证明存在着多种争论,这给司法机关在认定持有型犯罪时造成诸多不便。其中争论最为激烈的是有关其主观主观状态的证明责任承担问题。实际上既要避免客观归罪的嫌疑,又要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又要防止发生放纵犯罪分子的情况,我国传统的刑事理论在面对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状态的证明问题时陷入两难境地。

持有型犯罪相关词条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 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确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具体罪状、刑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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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3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