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行刑罚过程中国,若被执行者能够严格遵循并恪守狱规,积极接受思想改造,且确实展现出真诚悔罪倾向或者有显著的立功行为的,那么他们可以获得适当的刑期减免待遇;
特别是若其具备以下任意一种重大立功表现之时,则必须得到相应的刑期减免待遇: (1)成功阻止其身边其他人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 (2)如实地举报假释及保外就医等状态中的罪犯在监狱内部或外部的重大犯罪活动; (3)具有创新力和伟大的发明创造能力的; (4)在日常的生活中为了救助他人而不惜牺牲自我生命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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