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自首的认定准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首先,自首的首要条件是“自动投案”,即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到,抑或是已经被发现,但尚未接受询问或面临强制措施之时,能自主地、直接地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投案; 2.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或者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投案; 3.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仅仅因为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4.犯罪后逃逸,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能够主动投案; 5.经查证确实已经做好了投案准备,或者正在投案途中,却不幸被公安机关逮捕的,同样应视为自动投案。 其次,自首还需要满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之后,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时触犯数项罪名,那么他只需如实供述其中部分罪名的犯罪事实即可,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逃避对其余罪名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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