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吸案件中是否构成洗钱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非吸)的案例研究中,倘若涉及到的资金用以掩盖其非法来源,改变这些资金的本质属性乃至规避强制性的法律追查,那么,这便极有可能酿成洗钱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那些明知是来自于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及其衍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这些收益的来源及性质,而实施了相关的金融交易或者资产转移、转化等行为的人,均可以被判定为犯有洗钱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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