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律师会见在什么地方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面应严格在看守所内进行。为确保此项权利得以履行并达到良好效果,参加会见的辩护律师须凭其依法获得的执业证书、律所出具的工作证明以及正式授权的委托书,或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方可提出相应申请,看守所在收到请求后,应尽快为其安排会议,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但值得注意的是,对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类犯罪等重大案件,若该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事先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在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了解相关案件信息,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自案件被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还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会见的决定和本人律师执业证书。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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