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分类
解答

一、主要情形

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认定的8类43项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4.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5.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6.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7.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1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1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1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1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1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1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1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1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2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2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2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2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2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2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1.逃逸的;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3.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4.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5.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其他情形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认定原则

过错认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中“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则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其中”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事实上原因。也就是说,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在此需注意,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合理操作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所以用合理操作作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因有二点:第一,法律无法穷举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同时不同的交通参与者都有自己的不同的操作习惯,其中的一些习惯难免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第二,法律难免存在漏洞。法律实施后,社会上会出现新的事物参与到道路交通运行中,这些新事物也许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

三、认定复核

复核程序

(一)提出复核申请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三)复核审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四)作出复核结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五)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其中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以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为原则。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交通事故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可得利益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具体无统一的赔偿标准,司法实践中应依据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背景等具体情况及其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案件社会影响力等综合情况来确定。

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相关词条

  •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是指双方对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均有过错,需承担相同的责任。

  •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进行交通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7 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