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职务侵占罪由谁立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明确规定,所谓自诉案件,主要涵盖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类是告知后才能处理的案件; 第二类则是被害者持有充分证据证实的轻度刑事案件; 最后一类为被害者持有足够证据表明被告对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实施了侵害且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对这类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关于股东职务侵占犯罪这种涉及到被害者财产权益的行为,若被害者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此类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能对此类被告人进行刑事追责的话,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该案便可由被害者自行发起诉讼,即由被害者作为原告方启动立案程序。倘若被害者选择放弃提起自诉,那么该案将交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股东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既可以由被害者自行发起诉讼,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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