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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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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资诈骗罪罪名变迁

为惩治金融诈骗活动,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法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诈骗犯罪加以规定。

1997年刑法修订后,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997年12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明确该条为“集资诈骗罪”。

二、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在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时,一般都是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这一犯罪。

2.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和普通诈骗罪一样,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明知“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的,但是仍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什么手段来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情况,其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即非法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

3.本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这类犯罪一方面将公众的资金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严重地侵犯了公众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还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刑法将这一犯罪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

4.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他人的行为;二是这种欺骗行为具体体现在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中,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符合该罪行为的特征。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将他人的资金占为己有,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有区别的,主要是:

第一,犯罪的目的不同。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犯罪的行为不同。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则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第三,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集资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在有些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直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同的。

第四,侵犯的对象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众的资金,而非法集资犯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众的资金,也可以是其他的单位、组织的资金。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因此,对二者的界限也应分清。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害的对象不同。一方面,集资诈骗罪侵害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公众的资金,而普通诈骗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人的财物;另一方面,集资诈骗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资金,而普通诈骗罪侵害的对象不,限于资金,还可以是资金以外的其他财物。

(2)行为方式不完全同。集资诈骗罪由非法集资行为和诈骗行为复合而成,即只能是以非法集资的方式进行诈骗;而诈骗罪只能是以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以外的其他方式实施。

(3)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诈骗罪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该罪。集资诈骗往往以发行股票或者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因此区分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也十分重要。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死刑,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方法。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判断:(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凡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外,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在民间借贷活动 中,一些人借款人根本没有还款的能力,也没有还款的主观意愿,但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虚构一些事实,以借贷的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借入款项,然后将借入的款项非法转移或者挥霍,这种行为就是集资诈骗罪。

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集资,有时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时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使用了虚构事实等诈骗方法,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也没有使用虚构事实等诈骗方法,而是到期后要还本付息,那么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是由1997年刑法金融诈骗罪专节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往往利用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的办法来搞假集资、真诈骗。在这种情况下,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观犯意和目的不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行为人是以诈骗的方法来集资;而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则是以集资的方法来诈骗。这是区分二罪的本质点。因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行为人虽有非法发行及非法牟利的目的,却没有纯粹的“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却绝非仅止于非法牟利,而是非法占有,即行为人的犯意在于以集资手法诈骗钱款到手,即便逃之夭夭。因而,假如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发行股票、债券后,全盘非法占有,从未打算偿还其“股本、股息”(即便是假股票、假债券),则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非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犯罪数额要求不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罪要求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数额巨大”(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方能构成刑事犯罪,否则应属行政违法行为;集资诈骗罪则不然,但凡为了非法占有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者,即便成立该罪,应根据该罪的第一量刑单位给予刑事处分。而若集资诈骗者诈骗数额达到“巨大”者,则属新刑法上对该罪所规定的数额加重犯情况,应按其相应的处断刑处罚。

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别

二罪均属非法集资性犯罪,都包含欺诈因素。其界限如下: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行为人仅具有非法获得集资款的使用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后罪客体为国家对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资人的财产利益;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在内的各种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后罪表现为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募集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

第四,犯罪主体不同,后罪是特殊主体,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经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单位;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主体是经批准的具有发行债券资格和条件的公司和企业的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企业;

第五,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后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发行股票、债券 “数额巨大、造成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数额较大”。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是广义的,通常是指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为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简单地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集资诈骗罪处罚。“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既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也指虽经批准但已经被撤销,仍然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   

“以诈骗的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不论其采取什么欺骗手段,实质都是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公众信以为真,错误地相信非法集资者的谎言,以达到其进行非法集资进而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集资诈骗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

五、集资诈骗罪罪数形态

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型犯罪的竞合

   集资诈骗罪属于欺诈型犯罪的一种,因此二者之间多为法条竞合关系。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的形态。法条竞合的基本特征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条;数法条之间有相互重合关系。我国《刑法》中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有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吸收法优于被吸收法、重法优于轻法。具体包括:

  1.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属于普通诈骗罪,而集资诈骗罪则是特殊诈骗罪,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实施骗取集资款的行为同时触犯上述二罪,适用法条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依集资诈骗罪论处。由于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对“数额较大”的要求并不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集资诈骗罪中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是为“数额较大”。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 000元为起点。因此,如果行为人集资诈骗数额未达10万(或50万),但已经达到或超过了2 000元,则虽不能构成本罪,但应成立诈骗罪。

  2. 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既触犯合同诈骗罪,又触犯集资诈骗罪,二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如在20世纪90年代震动很大的沈太福非法集资案中,沈犯就是以发展节能电机为名,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形式向社会广泛集资,当时是以投机倒把罪定性的。若按今天的法律,这—行为既符合合同诈骗罪,又符合集资诈骗罪,则应当以法定刑较重的集资诈骗罪论处。

  3. 集资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

  对于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有论者认为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集资诈骗的应按照牵连犯处理黄京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79,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牵连犯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能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但行为人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不能构成任何犯罪,这就决定了其无法与集资诈骗的行为一起构成两个犯罪而成立牵连犯,因而是属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法条的情形,适用法条竞合。那么招摇撞骗罪与集资诈骗罪能否构成想象竞合犯关系呢?所谓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行为人触犯的数罪名中任何一个罪名都无法全面评价其犯罪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的重要标志姜伟.犯罪形态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432。因此,由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既可以构成招摇撞骗罪,也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而且上述任何一罪都可以对该行为进行全面评价,因而并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而是典型的法条竞合形态。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集资诈骗罪和伪造、变造型犯罪的竞合

  在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会采用各种各样的欺骗手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来达到其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当行为人采用制作虚假的证明文件、印章等方法来实施集资诈骗时,就同时触犯了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和集资诈骗罪,对于此二罪的关系应该如何认定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与集资诈骗之间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因而属于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实施一个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其基本特征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因此应以集资诈骗罪从重处断。问题是,如果行为人出于集资诈骗的目的实施了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施骗取集资款的行为,或者虽然着手实施集资诈骗行为,但没有骗取到集资款的,应当如何认定?是以集资诈骗罪的预备或未遂论处,还是以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人们意见不一。我认为应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分析:

  第一,关于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原因尚未着手集资诈骗行为的认定。这种情形属于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既遂与集资诈骗罪的预备发生竞合。犯一罪(主行为),其方法行为触犯他罪名,如果仅有方法行为而尚未着手实行行为的犯罪时,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依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由于行为人尚未实施集资诈骗行为,仅有伪造、

集资诈骗罪相关词条

  • 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虚假的手段,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 妨害秩序犯罪

    妨害秩序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交通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经济管理秩序等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应该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

  • 知识产权犯罪

    知识产权犯罪,指犯罪行为人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 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 性犯罪

    性犯罪,是指侵犯他人性自由的权利的犯罪,性犯罪是全世界范围内非常普遍的犯罪形态。

  • 危害安全犯罪

    危害安全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以故意伤害、威胁、投毒、爆炸等手段危害他人财产或生命安全或社会安全的犯罪。

  • 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应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国家损失税收的行为。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 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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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0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