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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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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的概念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这里所指的“人”,既可以是个体的人,也可以是如妇女、儿童、残疾人等一类人。所谓的“身体机能正常”,是指人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应当具有的机能的具备;所谓的“健康利益”,是指人的以自然属性为基础并为社会属性所要求具有的智力和思维条件。所谓健康,并非是指肢体健壮同时精神愉悦,而且也不是指没有疾病或状态虚弱,而是指作为一个生理的和社会的人,他(她)的肢体和精神状态能够适应和满足他(她)所处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一般要求。
健康权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它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权利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
(一)以权利的主体为标准,健康权分为个人健康权、群体健康权和公共健康权。
(二)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健康权有多种形式。根据健康需求的层次划分,健康权分为卫生保健权、医疗待遇权、康复权等;根据健康存在的领域划分,健康权分为躯体健康权、精神健康权;根据健康的保障要素划分,健康权分为饮食健康权、药械获得权、卫生知识获得权、环境卫生权、医疗保障权、突发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知情权等等。当然,依据上述标准划分,还有很多权利形式和次位阶权利。
(三)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健康权可以分为健康保有权、健康请求权、健康待遇受领权、健康权利救济权等等。
(四)以权利的自足性为标准,健康权可以分为积极健康权和消极健康权。

健康权的法律特征

1. 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健康权和身体权的客体即健康和身体的区分,在于身体系肉体之构造,健康则系生理之机能。

2. 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首先,生命和健康同样存在于身体这一物质形态之中,相伴相存,但健康是维持人体正常生命活动的基础,当健康受到损害时,无论是发生器质性的改变,还是功能型的改变,都可以经过医治而使其康复或好转,保持人体的生命活动。当生命权受到损害的时候,生命的丧失却具有不可逆转性,无法得到恢复。健康损害的可康复性和生命损害的不可逆转性,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重要区别。其次,健康权是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它不是以生命为客体,不是保护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的利益。再次,侵害生命权的判断标准是结果,造成死亡的就是侵害生命权,没有造成死亡的,就不是侵害生命权,而是侵害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尽管有些行为实施的目的就是侵害健康权,但是最终造成了死亡的结果,那就应当认定为侵害生命权的行为。

3. 健康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机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作、运动自主,但不是保护身体、意志不受外界约束。健康权与人身自由权都是保护人的自主运动和自主思维的权利,但是健康权保护的是人的自主运动和自主思维,是指人体自身的功能,这种功能决定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动,去思维。人身自由权所保护的,是人的自主运动和自主思维,是指人的行为、意志不受外来的非法拘束。这两种权利的区别,从侵害行为的角度考查,侵害健康权,行为作用于人的内在因素,使其不能自主运动、自主思维,原因在于人体机能完善性的破坏和功能发挥的受限制,完全在于人体的内因。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并不破坏人体机能和功能,而是对人的行动、意志设置外来障碍,使人因外界的束缚或影响而不能自主行动、自主思维,非法限制自由完全是外因所致。

健康权的内容

1. 健康维护权,即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

2. 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就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自然人享有劳动能力这种人格利益,一是有权保有这种利益,二是有权利用这种劳动能力以满足自己及社会的需要,三是有权发展这种利益,四是当这种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加害人损害赔偿。

3.健康支配权:健康权的支配权最主要表现,就是锻炼身体,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动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一)维护的基本内容不同。生命权是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防止人为侵害将生命权人的生命终止。而健康权则是以维护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状态为根本内容,而不以人的生命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二)受侵犯产生的后果不同。侵害生命权的必然后果是受害人的生命终止,人的生命活动不再延续,生命安全利益遭到根本损害。而违法侵犯健康权则完全不同。健康权遭到侵害,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遭到破坏,但经过治疗,可以完全恢复健康或部分恢复健康,即使不能恢复健康,但生命终究没有丧失的危险。这是生命权与健康权最明显的区别,即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损害赔偿亦有所不同。这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对劳动能力进行补偿上。生命权遭受侵害后,权利人丧失生命,自然也就不存在劳动能力的补偿问题。而健康权作为受害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手段不复存在,那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必然存在极大困难,加害人必须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受损或丧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负责,应当承担受害人今后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于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用具费用。

对健康权的民法保护

侵害健康权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四要件构成。侵害健康权的损害事实,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健康受损的事实,二是健康受损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三是精神痛苦的损害。

对于健康权受损害,应当赔偿医药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对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包括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受害人支出的残疾用具费,残废者致残前抚养的间接受害人的抚养费,对于致残的伤害治疗的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等费用以及特殊治疗的医疗费等,也应当赔偿。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健康权相关词条

  • 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

  •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

  • 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 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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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