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有何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若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之行为,导致金融市场秩序混乱者,则将被判定为犯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此情况下,对该单位需处以相应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亦应按照前述条款进行惩处。
然而,若在提起公诉之前,该单位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并赔偿损失,从而有效降低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便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在具体认定过程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五个关键因素: 1.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2.是否已经扰乱了金融秩序; 3.吸收存款的具体金额、次数以及对象等细节问题; 4.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例如涉及人数众多、造成严重后果等; 5.单位是否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以期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基于以上各点,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证据,我们便能对单位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做出准确判断。若单位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并且已采取积极措施退还赃款并赔偿损失,那么便有可能依法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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