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拘禁罪中止的情形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行为人必须在主观方面展现出终止犯罪的坚决意愿。行为者在实际情境下具备继续实施犯罪并顺利达成犯罪目的能力的同时,白动作出的是放弃继续犯罪或改变追求犯罪后果的决定。
首先,行为人需清晰意识到自身尚保有继续犯罪或是成功实现犯罪结果的能力; 其次,中止犯罪行为的执行应完全由行为人自主做出的抉择,再次,坚定终止犯罪的决心必须是全面的、无条件的、彻底的,而非局部的、附带条件的或暂时性的。终止犯罪的主观动机,可能源于对刑罚制裁的恐惧;可能因他人的劝导而转变原有的犯罪意图;可能因内心良知觉醒,懊悔不已,从而改变其犯罪初衷;亦可能源自对受害者的同情心,进而采取措施阻止犯罪后果的发生。犯罪中止的主观动机并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二)行为人在客观层面上确实实施了终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指停止犯罪的行为,即使正在进行中的犯罪活动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来实施,也可以通过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来实现。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产生犯罪结果为成立前提,然而,这种结果却是行为人主观上所期望的以及行为本身必然会引发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此处所称的“犯罪过程”,涵盖了预备犯罪的阶段、实行犯罪的阶段以及犯罪结果发生的阶段。不在上述任何一个阶段内实施的行为均不符合犯罪中止的定义。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制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动。 (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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