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拘禁罪能不能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被告人涌现出的非法拘禁行为,无论在法院宣判之前还是之后,均有可能争取到减刑的机会。在此之前,被告人可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投案自首,以换取受害人的谅解以及举报其他犯罪分子的情况,从而为自身赢得减刑的机会。而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若能做到真诚悔过、在狱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或是展现出有突出的立功表现,同样也能够努力争取到减刑的机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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