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和聚众赌博罪怎么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两者在行为落脚点上不可同日而语。开设赌场行为的关键在于所设立的赌场,此词本意便是专供赌博之用的场所,具备某种程度的固定性以及专属特性。
然而,聚众赌博行为的重心在于“众”,此处的“众”意指人数在三人以上的群体,涉及到集结以及召集多人进行赌博活动,这种形式则具有较强的暂时性和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行为实施者在赌博过程中的参与情况有所差异。开设赌场的从业人员不会直接参与赌博行为,他们的职责仅限于为他人提供赌博场地、工具、制定赌博规则,并从中获取利润。相比之下,聚众赌博的行为人往往会在召集他人参与赌博的同时,自己也积极投身于赌博之中。 此外,两类行为在组织严密程度上亦有显著区别。开设赌场的行为人通常会对赌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掌控,内部组织结构井然有序,组织严密程度较高。除了负责发牌、服务等工作的内部人员之外,还可能存在招揽赌客的掮客、打手、专职接送赌客的司机等各类分工明确的人员。而对于聚众赌博的行为人而言,他们未必能够完全掌控赌场。 最后,从社会影响角度来看,开设赌场行为的组织性极强,往往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贩卖毒品等多种犯罪行为相伴而生,甚至呈现出类似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对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而聚众赌博行为相对简单,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利润,因此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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