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是怎么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成立危险驾驶罪,需要满足如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该罪名侵害的主要客体必须是公共安全利益。简单来说,就是我们所说的危险驾驶行为已经实际地对公众的人身、财产和社会秩序等公共安全造成了可能的威胁,也就是对于广大无辜民众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的重大风险。 其次,该罪行的客观表现形式通常包含两种方式:在道路上过度饮酒并驾车行驶,或是进行飙车比赛等严重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必须达到认定情节恶劣的程度。 再次,我们认为,犯罪主体应当为普通公民。也就是说,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资格成为本罪的承担者。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作为犯罪行为实施者,他们必须有明确的主观意识来实施上述行为,即他们必须清楚了解自己在道路上过度饮酒后驾车,或者进行危险的赛车活动会对公共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但仍然可以选择实施这样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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