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儿童罪要求获利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犯罪通常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然而这种看法并不绝对,同样不能完全否定那些不以营利为主要动机,仅仅是出于其他因素(比如报复他人)实施的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只关注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可能会遗漏掉大量并未把此类行为当作获取经济利益活动的案例。因此,拐卖妇女、儿童罪并非必须要以"营利"作为犯罪动机,但其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出卖"的意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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