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介绍卖淫有前科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卖淫在本质上并不能够被视为刑事犯罪,然而,倘若涉及到有关人员实施了容忍、介绍等相关活动,那么就很可能会涉嫌一项具体的刑事犯罪活动,这将会为他们留下相应的前科记录。
拥有这样的前科记录无疑将对当事人在找寻工作机会以及其他方面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如果某人曾经触犯过法律,并且再次犯罪,那么他/她将被认定为累犯,并应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然而,如果存在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即犯罪者在犯罪后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那么他/她将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 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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