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到哪报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涉及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案例,当事方可直接选择向当地公安局报警或向110指挥中心报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等材料时,须依据其管辖权迅速对材料进行审阅与核实。 若判定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应即刻立案处理;如认定并无犯罪事实发生,或是犯罪情节轻微无需追责的,则不应予以立案,同时需向报案者通告不予立案之决定。 若报案方对此项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享有复议请求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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