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如下:
1、犯罪客体本项罪名所侵害的主要是国家对于各类淫秽物品(诸如淫秽书籍、杂志、报纸、绘画、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偶、娱乐用品乃至印刻有淫秽图文的日常用品等)的严格监管秩序。 2、犯罪对象该项罪名的犯罪对象涵盖了所有种类的淫秽物品。 无论是赤裸裸的淫秽物品,还是经过巧妙包装后,在艺术作品或小说中刻意添加的淫秽内容,都属于本罪的打击范围。 3、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 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传播淫秽的书籍、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且情节严重者。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罪中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存在差异。 例如,以收取租金、有偿放映等方式进行的交换行为,并不属于本罪中的“传播”范畴。 4、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5、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但行为人无需出于谋求经济利益的目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亦可能构成此罪,例如行为人自身观看淫秽物品,而对他人的围观视若无睹,从而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便可按照本罪予以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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