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弃标扣除保证金法律依据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的明确要求,当招标采购活动结束且中标通知发布之后的五个法定工作日之内,招标方需向因废标的供应商归还其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同样地,在招标采购合同正式签署并生效后的也是五个法定工作日之内,招标方必须向中标的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若未能按时退还,则除了向供应商全额退还本金之外,还需要额外支付以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二十(即20%)之后的利息作为对资金占用的赔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