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公民信息罪的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的规范准则如下所述:
首先,倘若个人将自己的行踪轨迹信息售出或提供给他人,且该行为被用作犯罪之用; 其次,如果明知或几乎可以肯定他人会利用民众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仍然向这些人出售或提供此等信息; 再次,若有人未经授权地获得、销售或提供五十条以上关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以及财产信息等五类特定信息; 最后,若有人未经授权地获取、销售或提供五百条以上包括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和交易信息在内的其他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广泛且多样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对于那些向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外的五千条以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无权限获取、销售或提供的行为,也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 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 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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