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认罪认罚书签好还是不签好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认罪认罚的文书,需要视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予以判断。
如果您坚信自身并无任何罪行,那么就无需在如此文件上签字。 在此类情况下,检察院有权根据案情对您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比如选择不起诉或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后,由法院依据相关法条予以轻罪判决。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系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应当自主且真实地陈述其所犯相关罪行,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确信无疑,同时同意检方的量刑建议,并且签订具结书以示认可。 然后,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便可依据法律规定酌情给予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