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能去外地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如需申请监外执行,您是有权到外地的,但需要获得执行机构的批准,同时严格遵守指定的时间安排以及汇报、报到等诸多条件。
若有不符者,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地点。 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中明确指出,监视居住应在罪犯或被告人家中进行(如果没有固定住址的情况下,则可由执行机构指定其他合适地点实施)。 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类犯罪,由于在家中执行可能会妨碍调查工作,此时经由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亦可在指定的居所内执行。 然而,无论是在哪个地方执行监控居住,均不能在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开展。 关于指定居所监控居住,除了无法通知对方的情形以外,还须要求在执行监控居住后的24小时内,向被监控居住之人的家属发出通知。 而对于已被监控居住的罪犯或被告人,他们委托辩护律师的事项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除了以上要求之外,人民检察院也将对指定居所监控居住的决定与执行过程是否合规实施全流程的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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