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如何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 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 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可能互相串通的; 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 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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