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何区别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行为性质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行为方式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立案条件的区别。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 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 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 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4、犯罪客体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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