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可以减刑的情形有几种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蓄意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其将无法获得减刑资格。
因为此类行为意味着罪犯并未真心悔过,并且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减刑的基本条件。 而对于那些被判处于死刑缓期执行阶段的罪犯,若其在被减轻至无期徒刑之后进行再次减刑,通常情况下必须相隔两年或更长时间。 同样地,因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进行第二次减刑时,也需要遵循相同的规定,即需等待两年或更久的时间才能获得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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