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重大疾病的人犯罪怎么判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审判阶段或判决下达之后,若发现涉案人员可能存在重大健康问题,司法机构将安排其至省级医院接受专业检查。
只有在满足监外执行准许条件时,才能依照法定程序逐步操作。 在此过程中,交付执行前的暂予监外执行应由转移执行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而在交付执行完毕之后,暂予监外执行则需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供书面申请,上报至省级及以上的监狱或设区的市级之上的公安机关进行批准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内者,可由看守所代为履行刑罚职责。 同样依据该法规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具备下列任一情况,都可考虑暂予监外执行: (1)身患严重疾病且有迫切需求保外就医的; (2)孕妇或是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 (3)因生理原因而无法独立生活,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并不构成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 惟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出现第二项所述情形,可行使暂予监外执行权限。 至于对适用保外就医易引发社会不安的罪犯以及自伤或自残的罪犯,原则上不应给予保外就医待遇。 对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且必须保外就医的罪犯,当地省级人民政府需指派特定医院进行详尽的诊断,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 执行权移交前后,暂予监外执行的最终决策皆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掌握; 在交代执行之后,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亦须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详细的书面意见,经过省级以上的监狱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方能实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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